GA 801-20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ID: |
A2A320F304884528A0887487C787EE0C |
文件大小(MB): |
0.22 |
页数: |
19 |
文件格式: |
|
日期: |
2013-10-22 |
购买: |
文本摘录(文本识别可能有误,但文件阅览显示及打印正常,pdf文件可进行文字搜索定位):
ICS 43.020,R 04 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3,代替GA 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2013 - 01 - 09 发布2013 - 01 - 09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 布,GA 801—2013,I,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查验员资质.. 1,5 查验项目. 2,6 工作要求. 4,7 特殊情形的处理. 5,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 6,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3,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15,参考文献.. 16,GA 801—2013,II,前言,本标准中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8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查验的术语和定义(见3.1,2008年版的3.1);,——修改了需由民警查验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以及民警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的方式(见4.3,2008年版的4.3);,——修改了应查验汽车安全带、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行驶记录装置、应急出口/应急,锤、外部标识/文字、喷涂等项目的车型范围(见5.1.2的b)、d)、g) ~i),5.2.2的b),2008,年版的5.1.2的b)、d)、g) ~i),5.2.2 的b),——增加了查验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防抱死制动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要求(见5.1.2的 m)~q),5.3),——增加了对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k)、5.2.2的d)、5.3.8);,——增加了对校车的查验项目要求(见5.1.2 的l)、5.2.2的e)、5.4.1、5.4.4、5.4.5);,——增加了查验残疾人专用汽车和校车时的查验工作要求及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的查验工作要求(见6.2、6.11);,——增加了对独立承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独立承担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查验工作的汽车品牌销售商等单位的特殊要求(见,6.10);,——修改了《表A.1 机动车查验合格要求》,增加了校车、安全装置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合格要求(见附录A,2008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校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的表B.2),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刘雪梅、吴云强、秦东炜、张军,本标准于2008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A 801—2013,1,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的人员资质、项目、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认可的单位对机,动车进行查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A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查验 inspect,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3.2,查验员 inspector,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4 查验员资质,4.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查验员进行培训、考试,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4.2 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查验员资质,4.3 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下同)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校车使,用许可、法定监销机动车的报废解体监销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并采用现场或视频监管、事后抽查复核,等方式对其他车辆类型和业务种类的机动车查验进行监督,GA 801—2013,2,5 查验项目,5.1 注册登记,5.1.1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和使用性质,确定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和车辆类型,并查验以下项目:,a) 基本信息: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发动机(电动机)号码[包括发动机(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下同]、车辆品牌和型号;,b) 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
……